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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理解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无需预缴?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号)第六条规定,按照现行规定应当预缴增值税税款的小规模纳税人,凡在预缴地实现的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的,当期无需预缴税款。本公告下发前已预缴税款的,可以向预缴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

预缴税款不会影响应纳税额,4号公告第六条无法实现让纳税人少缴税,只是在不确定是否符合免税情况下,延缓纳税人现金流出时间。

企业理解这条规定,需要把握以下几个要点:

1.小规模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现行规定应当预缴增值税的情形包括两种:

一是时间上的预缴,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筑服务等营改增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58号)规定,小规模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取得预收款,应在收到预收款时,以取得的预收款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3%的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二是空间上的预缴,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7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的规定,小规模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应当在纳税义务发生时,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3%的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2.两类预缴计算公式基本一致,但预缴的地点有所不同,预缴的次数也不同。

空间上的预缴,税款预缴地点在建筑服务发生地;时间上的预缴,既有可能在建筑服务发生地,也有可能在机构所在地。

跨地级行政区项目有预收款的,还要注意多次预缴的问题。收到预收款时需要预缴一次,工程开工以后,纳税义务发生时还要再次预缴,此时的预缴属于空间上的预缴。

3.回到4号公告第六条,政策要表达的意思是,为了防止本可以享受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优惠的纳税人,由于提前预缴了税款而无法享受优惠,而作出特别规定,凡应当预缴,但在预缴地实现的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的,当期无需预缴税款。

根据笔者最初理解,4号公告第六条不应当涉及预收款的预缴,因为预收款与销售额不是一码事,收到预收款时纳税义务尚未发生,在预缴地没有其他项目收款的情况下,当月在预缴地的销售额为零,未超过10万元,那岂不是所有的小规模纳税人收到预收款都可以不用预缴了吗?经与业内人士讨论,并经仔细研读政策,从文件原文看不出排除预收款预缴的意思,因此,笔者姑且认为,所有的预缴都可以适用4号公告第六条。以下阐述均以此为前提,如后续有新文件,当以文件为准。

4.4号公告第六条中的销售额与该公告第二条含义是一致的,都是差额之后的口径。

5.如果每一个预缴地的销售额均未超过30万元,但合起来超过了30万元,就会出现一个现象,项目地的税源就转移到了机构所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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